校企合作
实习实践

登封少林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6-05 16:35:08 返回列表

登封少林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产业人才需求对接,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师”素质队伍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以及教学质量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与服务、社会培训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校级和级(段)工作领 导小组。

(一)成立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政教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级(段)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级(段)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各级(段)负责人任组长,专业带头人、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等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推进学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工作运行和管理体系。

(二)统筹校企合作资源,开展校级层面上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探索多种形式校企合作模式。

(三)指导各级(段)开展校企合作,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对重大项目提出意见。

(四)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级(段)校企合作开展评审,作出评价。

(五)及时总结校企合作经验,推广好做法,实施表彰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积极协助各级(段)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内资源与信息共享。

(四)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校企合作工作动态。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各级(段)职责:

(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应当填写《登封少林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初步论证,最终完成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各类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情况,自觉接受后勤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作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管理规范,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能够胜任相关课程的教学和实习实训的指导工作。

(二)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一)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七条 校企合作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八条 教育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合作办学

行业、企业以资金、设备、场地等方式资助或参与学校办学。主要表现形式有:投资共建专业、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共建培训中心、共建研究所、设立企业奖学助学奖教金等。

(二)合作育人

根据合作单位的用人要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中选拔培养聘任“双师素质”教师,引进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和参照职业资格标准,实行双证书制度,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和技术开发项目,共同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引进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主要表现形式有: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校企联合办班、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等。

(三)合作就业

校企双方用契约或其它方式确定的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为企业培养或向企业推荐毕业生,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搭建校企共建的就业服务平台,形成良性的校企合作就业的局面。主要表现形式有: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共建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基地等。

第九条 技术合作可分为合作引领产业发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合作进行技术革新、合作进行技术推广、合作攻关科研课题和合作开展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根据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校企合作项目分为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其中,一般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合作内容单一、形式简单,或为松散型、融合度低,或具体合作模式和内容尚未明确、处于培育期的校企合作项目,如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合作开发教材等;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合作紧密、融合度高,需要学校专门投入资源,如场地、设备、资金等,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或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校企合作项目,如校企共育人才、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校企共建实验室等。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前期沟通调研。结合学校及专业发展实际,与拟合作单位进行沟通洽谈,达成合作共识。对于拟开展的重特大合作项目,须进行细致深入的调研论证。

(二)拟定合作方案(或合作协议初稿)。与拟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共同拟定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合作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将企业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校企合作协议初稿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

(四)合作项目审批。合作项目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报经学校、集团领导审批。

(五)合作协议签署。项目审批后,将协议送至学校或集团领导签署协议,加盖学校公章,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周内将协议书原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行,如遇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项目实施暂停、中断、中止等情况,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告。

(七)项目监控。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八)项目评估。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估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等方面进行,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九)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所在各级(段)负责整理,并按项目归档。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级(段)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级(段)应及时进行接收,经后勤部门按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后,办理相关资产的入账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实训)室符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冠以企业字号作为实验(实训)室名称。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知识产权,各级(段)应在协议中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校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收益分配应当在校企合作协议中约定,并按照约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总结会,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级(段)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评价标准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校企合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级(段)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书面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以及其他损害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及级(段)与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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